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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保田商标侵权诉讼的胜诉判决


河南久保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起,在未取得株式会社久保田的授权下的情况下,开始销售产品包装、容器及广告中含有“KUBOTA”、“久保田”商标的润滑油及轴承,并通过销售网点、网站、展会等多种手段进行宣传,其恶劣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广大用户利益及株式会社久保田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严重扰乱了农机市场的正常秩序。

为此株式会社久保田为了维护广大用户群众及自身合法利益,对河南久保田商贸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于2017年5月2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2018年12月29日经过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河南久保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久保田”、“KUBOTA”字样;

2、被告河南久保田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株式会社久保田第922914号“久保田”文字商标、第156936号“KUBOTA”文字商标、第7957548号“KUBOTA”文字商标、第3330586号“久保田”文字商标、第156958号“KUBOTA”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其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等相关经营活动中使用“久保田”、“KUBOTA”标志;

3、被告河南久保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株式会社久保田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判决生效日为2018年12月29日。

株式会社久保田一直致力于中国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同时也十分重视及珍惜与社会各界的友好合作。对于像河南久保田商贸有限公司这种故意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株式会社久保田也将继续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相应责任。同时也告知广大用户朋友,为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购买久保田纯正部品。